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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滿賢許秀芬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上訴人
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林清粉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欣益產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俱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件附卷可稽核,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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