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陳國彥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頭份鎮農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46,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