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4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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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張炳裕
○ 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立白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9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