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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1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寶堂宋國鎮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41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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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張炳裕

○           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立白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9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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