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李寶堂、宋國鎮、鄭金龍
- 法定代理人王成發、曾錦雀
- 上訴人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庄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林永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被上訴人 林永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6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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