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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上訴人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被上訴人
林永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所發載貨證券份數及其去向提出說明,並將書狀於開庭前10日送達對造,並指定於106年7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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