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被上訴人 林永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所發載貨證券份數及其去向提出說明,並將書狀於開庭前10日送達對造,並指定於106年7月5 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