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邱玉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一同工業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2,22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44,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