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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寶堂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89號

上訴人
邱玉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一同工業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2,22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44,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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