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媺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進盛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邱森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