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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賢慧張國華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98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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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益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吳淑琴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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