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益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吳淑琴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吳淑琴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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