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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民
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被上訴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
被上訴人
亦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得華
被上訴人
黃仁佑
被上訴人
詹德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上訴人
德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捷寧
被上訴人
葉中平
被上訴人
王詩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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