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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1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繼先張恩賜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1號

上訴人
洪原靖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被上訴人
仁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唐
被上訴人
利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順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關於原判決附表之查封編號,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1號執行事件之查封物品清單所載查封編號未盡相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2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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