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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翁芳靜宋富美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上訴人
林建良
上訴人
林漢堃
上訴人
謝清隆
上訴人
謝秋美
上訴人
謝秋月
上訴人
郭有梅
上訴人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
余佳臻
上訴人
郭家菲
上訴人
郭添燈
上訴人
郭緯騰
上訴人
郭米惠
上訴人
郭汝貴
上訴人
郭照雄
上訴人
郭照明
上訴人
賴郭碧玉
上訴人
張秀丹
上訴人
郭金松
上訴人
郭金朝
上訴人
郭金寶
上訴人
郭金龍
上訴人
郭金福
上訴人
郭金德
上訴人
郭麗秋
上訴人
郭麗娟
上訴人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
郭家菲
上訴人
蔡清輝
上訴人
蔡林坤
上訴人
蔡丕裕
上訴人
蔡茂協
上訴人
蔡鳳鋨
被上訴人
丞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鉯淳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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