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6號
- 上訴人
- 坤輝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平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仙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智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球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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