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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蘇宗曾謀貴吳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6號

上訴人
坤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偉平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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