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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李寶堂宋國鎮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黃清月
上訴人
盧冠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上訴人
盧寳蓮

      盧紅粉

      盧瑩娟(即盧允恭之繼承人)

      盧姵如(即盧允恭之繼承人)

      盧瑩娣(即盧允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參照)。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乃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9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按,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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