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蔡全榮
- 訴訟代理人
- 李思樟律師
- 上訴人
- 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瑞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漢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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