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32號
- 上訴人
- 育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建家
- 被上訴人
- 甫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元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茲上訴人已於106年1月16日收送上開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訴狀查詢表及裁判費查詢表附卷足參。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