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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謝說容張瑞蘭游文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32號

上訴人
育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建家
被上訴人
甫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元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茲上訴人已於106年1月16日收送上開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訴狀查詢表及裁判費查詢表附卷足參。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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