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22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22號
- 上 訴 人
-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惠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 吳麗如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陳報本件起訴時(民國105年4月22日)「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每股價值,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數證明等文件。
㈡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含原訴及追加之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