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22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饒鴻鵬陳蘇宗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惠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吳麗如律師
被上訴人
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陳報本件起訴時(民國105年4月22日)「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每股價值,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數證明等文件。

㈡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含原訴及追加之訴)陳述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