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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饒鴻鵬李平勳陳蘇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楊芳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上訴人
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琦
訴訟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頁第四行「…依上訴人所述…」之記載,應更正為「…依被上訴人所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蘇宗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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