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79號
- 上訴人
-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何松餘
- 被上訴人
- 林秀元
- 被上訴人
- 林晋榮
- 被上訴人
- 林晋莊
- 被上訴人
- 林晋宏
- 被上訴人
- 林晋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支付墊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業於同年12月9日寄存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網路查詢設籍結果各一件存卷可按,茲已逾限甚久,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