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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79號

履行支付墊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惠郁顏世傑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79號

上訴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被上訴人
林秀元
被上訴人
林晋榮
被上訴人
林晋莊
被上訴人
林晋宏
被上訴人
林晋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支付墊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業於同年12月9日寄存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網路查詢設籍結果各一件存卷可按,茲已逾限甚久,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7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支付墊付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