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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陳滿賢朱樑許秀芬

  • 當事人
    中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李財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中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榮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被上訴人  李財法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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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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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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