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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2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蔡秉宸

聲 請 人即

視同上訴人 楊惠珠

上訴人
陳乾
上訴人
沈春專
上訴人
陳仁暉
上訴人
陳全發
上訴人
陳仁貴
上訴人
陳仁傑
上訴人
沈蘇善(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沈維哲(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沈泰惟(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沈亞昕(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沈秀珊(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沈佑馨(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上訴人
黃順龍(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黃詩晴(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黃安俐(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黃麗娟(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黃湘棱(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周冠廷(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周振成(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周于溱(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陳賢
上訴人
陳明義
上訴人
陳樹發
上訴人
沈文吉
上訴人
陳坤元
上訴人
陳哲淙即陳傳輝之遺產管理人
上訴人
陳天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趙阿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聰地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庚申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清圳
訴訟代理人
林清金
訴訟代理人
林清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水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珮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奕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楊異辰即楊金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炳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進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弘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奕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煜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嘉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廣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啓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紀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伺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瑞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東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隆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岳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岳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新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新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仁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隨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耀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添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昕即陳婉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大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國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國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存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淑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高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蔡梅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澄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素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珊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逸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滄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雅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雅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玉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岑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文騰
法定代理人
陳逸昌
法定代理人
藍涌仁
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
法定代理人
許玉寶
法定代理人
陳法科
法定代理人
王美媛
法定代理人
陳吉祥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賴妙純
訴訟代理人
許永田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荊元威
訴訟代理人
翁思靜
訴訟代理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荊元武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李雅惠
訴訟代理人
林美燕
訴訟代理人
林筠馨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訴訟代理人
王肇群
訴訟代理人
蘇惠珍
訴訟代理人
張王月梨
訴訟代理人
張世賢
訴訟代理人
張詠鈞
訴訟代理人
朱彥聰
訴訟代理人
朱彥達
訴訟代理人
鄭喬尹
訴訟代理人
鄭婷云
訴訟代理人
余陳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素雲
訴訟代理人
林達聰
訴訟代理人
林達欽
訴訟代理人
林香伶
訴訟代理人
陳菊花(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嬿萁(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修瑜(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泰綱(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詠鉦(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倍瑜(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素貞(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林全(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萍(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容(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芷華(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英桂(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茗宜(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秋菊
訴訟代理人
黃湘棱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頁1「編號」欄所示「8」,「共有人」欄所示「沈春專」,關於「413地號」欄應有部分記載之「48/648」,應更正為「48/6480」。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頁1「編號」欄所示「13」,「共有人」欄所示「陳福立」,關於「備註」欄中記載之「⑷系爭41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86400」,應更正為「⑷系爭41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86400」。

三、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頁3「編號」欄所示「74」,「共有人」欄所示「朱禮」,關於「411-1地號」、「411-2地號」欄應有部分記載之「788/216000」,均應更正為「788/21600」。

四、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頁3「編號」欄所示「75」,「共有人」欄所示「楊惠珠」,關於「411地號」欄應有部分記載之「13/21600」,應更正為「13/216000」。

五、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頁3「編號」欄所示「76」,「共有人」欄所示「翁思靜」,關於「411地號」欄應有部分記載之「7/21600」,應更正為「7/216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裁定之顯然錯誤,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視同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蔡秉宸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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