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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李寶堂鄭金龍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 上訴人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65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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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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