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賢慧吳美蒼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

再審原告
陳鈞平
再審被告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中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0號確定裁定及105年4月26日本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3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000年度○○○字第0號判決,係於105年4月26日確定;另本院000年度○○字第00號裁定係於 105年5月11日確定,有本院調取之該案卷宗可查,乃再審原告遲至105年8月30日始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說明,顯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