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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吳惠郁顏世傑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簡茂苑
參加人
林再欽
被上訴人
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2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6年2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1份在卷足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許秀芬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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