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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饒鴻鵬陳蘇宗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林美珍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上訴人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12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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