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
- 上訴人
- 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志堯律師
- 被上訴人
-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松喜
- 訴訟代理人
-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9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關於其抵銷之數額及證明提出攻防,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