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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59號

給付工程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吳惠郁許秀芬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黃莘薾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元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晴雯
訴訟代理人
林瑞聰

      蔡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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