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陳賢慧、張國華、盧江陽
- 原告施志亮、與相對人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94號 再抗告人 施志亮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5年3月7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94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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