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致昕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嘉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花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勞訴字第三一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此亦為司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所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上訴人,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該事件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事件)開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臺中地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記錄之法院,均為臺中地院,且核無司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依職權就此部分聲請以裁定移送於臺中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