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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及賠償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謝說容張瑞蘭游文科

  • 當事人
    張羽君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羽君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6日上 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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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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