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金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樑
- 訴訟代理人
- 邱雅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正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懷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何錦全
- 被上訴人
- 游文元
- 被上訴人
- 莊東鈐
- 被上訴人
- 吳玉津
- 被上訴人
- 吳玉婷
- 被上訴人
- 吳玉如
- 被上訴人
- 張桂蘭
- 被上訴人
- 何志賢
- 被上訴人
- 周慧君
- 被上訴人
- 周韶霈
- 被上訴人
- 周盈辰
- 兼上3人法定代理人
- 賴淑梅
- 被上訴人
- 王文君
- 被上訴人
-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名傑
上12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對上訴人107年4月30日書狀表示意見,兩造並於期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並上傳書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