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王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