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楊芳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郁琦
- 訴訟代理人
-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頁第四行「…依上訴人所述…」之記載,應更正為「…依被上訴人所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