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楊芳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上訴人 海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琦 訴訟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 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頁第四行「…依上訴人所述…」之記載,應更正為「…依被上訴人所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