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1號
- 上訴人
- 黃敏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楊璧榕律師
- 被上訴人
- 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劉金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全祥茶莊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洋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冠穎律師
- 被上訴人
- 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高秀玲
- 被上訴人
- 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賴明三
- 被上訴人
- 群勝美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炳松
- 被上訴人
- 蕭忠文
-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 林翰緯律師
- 被上訴人
-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建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古今怡
- 被上訴人
-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趙寄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守勤
- 被上訴人
- 施振榮
- 訴訟代理人
- 蔡宛珊
- 訴訟代理人
- 吳亭燁
- 訴訟代理人
- 楊啟弘
- 被上訴人
-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聖
- 訴訟代理人
- 楊啟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 群勝美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炳松」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群勝美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松 被上訴人 蕭忠文」;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14行、第16頁第14行、第33頁第24行、第34頁第6行、第15行中關於「邱炳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忠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