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中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榮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被上訴人 李財法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