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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06號

返還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06號

上訴人
中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榮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被上訴人
李財法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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