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19號
- 上訴人
- 楊登嵙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 上訴人
- 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 賴沛辰
- 被上訴人
- 王雨東
- 被上訴人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
- 林堡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如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款項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陳明各該證人之待證事項,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