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2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25號

上訴人
陳乾
上訴人
沈春專
上訴人
陳仁暉
上訴人
陳全發
上訴人
陳仁貴
上訴人
陳仁傑
上訴人
沈蘇善(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沈維哲(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沈泰惟(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沈亞昕(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沈秀珊(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沈佑馨(即沈春鄉之承受訴訟人)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上訴人
黃順龍(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黃詩晴(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黃安俐(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黃麗娟(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黃湘棱(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周冠廷(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周振成(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周于溱(即黃基隆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陳賢
上訴人
陳明義
上訴人
陳樹發
上訴人
沈文吉
上訴人
陳坤元
上訴人
陳哲淙即陳傳輝之遺產管理人
上訴人
陳天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趙阿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聰地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庚申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清圳
訴訟代理人
林清金
訴訟代理人
林清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水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珮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奕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楊異辰即楊金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炳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進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弘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奕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耀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煜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嘉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廣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紀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伺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瑞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東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隆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岳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岳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新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新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仁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隨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耀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添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昕即陳婉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大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國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國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存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淑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高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蔡梅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澄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素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珊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逸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滄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雅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雅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玉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岑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林文騰
法定代理人
陳逸昌
法定代理人
藍涌仁
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
法定代理人
許玉寶
法定代理人
陳法科
法定代理人
王美媛
法定代理人
陳吉祥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賴妙純
訴訟代理人
許永田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荊元威
訴訟代理人
翁思靜
訴訟代理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荊元武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李雅惠
訴訟代理人
林美燕
訴訟代理人
林筠馨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訴訟代理人
王肇群
訴訟代理人
蘇惠珍
訴訟代理人
張王月梨
訴訟代理人
張世賢
訴訟代理人
張詠鈞
訴訟代理人
楊惠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靜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朱彥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彥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喬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婷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陳素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素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達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達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香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菊花(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嬿萁(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修瑜(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泰綱(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詠鉦(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倍瑜(即黃榮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素貞(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林全(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麗萍(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淑華(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麗容(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芷華(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英桂(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茗宜(即張春來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秋菊
訴訟代理人
黃湘棱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順龍、黃詩晴、黃安俐、黃麗娟、周冠廷、周振成、周于溱、黃湘棱承受上訴人黃基隆地位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復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黃基隆於本院判決送達後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秋菊、黃順龍、黃詩晴、黃安俐、黃麗娟、周冠廷、周振成、周于溱、黃湘棱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黃湘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黃順龍、黃詩晴、黃安俐、黃麗娟、周冠廷、周振成、周于溱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至黃基隆另繼承人陳秋菊為本件被上訴人,自無庸命陳秋菊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