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志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世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偉甄律師
- 被上訴人
-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浩適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瑞甫律師
黃珮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為抵銷抗辯所主張之損害賠償債權,業經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上訴人給付,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他案事件)受理在案。本院前以被上訴人在本案訴訟之請求是否有理由,係以他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105年6月2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經查,他案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93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書、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證(見本院卷第151至160頁)。則原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該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