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廖振甫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上訴人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