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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給付居間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吳惠郁顏世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上訴人
蔡全榮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上訴人
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瑞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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