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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給付居間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上訴人
蔡全榮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上訴人
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瑞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上訴人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洪瑞照應再給付上訴人蔡全榮新台幣102,440元」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洪瑞照應再給付上訴人蔡全榮新台幣102,5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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