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蔡全榮
- 訴訟代理人
- 李思樟律師
- 上訴人
- 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瑞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漢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上訴人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洪瑞照應再給付上訴人蔡全榮新台幣102,440元」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洪瑞照應再給付上訴人蔡全榮新台幣102,5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