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00號上 訴 人 明慶行銷有限公司(即吳秀枝、林淵俊之承當訴訟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宏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禮敏 被上訴人 謝建裕 訴訟代理人 柯連登律師 受告知人 王禮煙 王禮慶 王榮煌 王碧娥 柯玉寶 王陳月卿 謝玉煙(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謝永豐(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謝素貞(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謝永泉(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謝金鳳(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謝昇融(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許王春喜(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王美珍(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王存恩(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王春華(即王安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6 年3月14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