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淑如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
核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準用同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25,2
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