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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

給付代工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李寶堂鄭金龍宋國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65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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