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65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