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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丁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金種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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