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丁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梅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金種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