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饒鴻鵬、陳蘇宗、陳毓秀
- 法定代理人邱丕良
- 上訴人林美珍
- 被上訴人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林美珍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上訴人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12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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