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 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上訴人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9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關於其抵銷之數額及證明提出攻防,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