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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
上訴人
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上訴人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9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關於其抵銷之數額及證明提出攻防,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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