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訴訟代理人 薛美英 蘇勝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被上訴人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甄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陳宏盈律師 尤俊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9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關於民法第267條但書之規 定提出攻防,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