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57號
- 上訴人
- 騰豐營造有限公司即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偉國
- 訴訟代理人
- 翁志青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瑄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姵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鈜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旭
- 訴訟代理人
- 陳湘婷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詩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7年1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待本院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調取資料閱覽後,於上開庭期屆至前10天提出攻防,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