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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57號

上訴人
騰豐營造有限公司即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偉國
訴訟代理人
翁志青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複代理人
江姵儒律師
被上訴人
鈜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旭
訴訟代理人
陳湘婷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7年1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待本院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調取資料閱覽後,於上開庭期屆至前10天提出攻防,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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