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許秀芬、簡燕子、顏世傑
- 上訴人附 遠東開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 上訴人即附 遠東開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冶維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被上訴人即 彰化縣二水鄉公所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蒼陽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8年1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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