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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許秀芬簡燕子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

上訴人即附 遠東開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冶維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被上訴人即彰化縣二水鄉公所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蒼陽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8年1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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