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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翁芳靜王銘劉長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
達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委任契約款事件(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上字第三二八號請求給付委任契約款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1日下午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28號請求給付委任契約款事件,聲請人為期明暸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民國105年9月1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劉長宜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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